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138号之一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公司员工。
被告:李贝蒂,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贝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31日,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