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6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润光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17幢F007。
法定代表人:王安征。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浩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大道30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恒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润光辉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博浩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被告北京海润光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安征,中山市横栏镇博浩照明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