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50号 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闫婵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