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民初17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开州路普客隆昆吾店,经营场所濮阳市开州路南段。
经营者:马世盛,男,回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开州路普客隆昆吾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