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725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学忠,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学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