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新桥二路高原工业区4-6。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吴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华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元,由本院退回2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