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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9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溪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民初17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溪分公司,经,经营地濮阳市濮阳县铁丘路与工业路交叉口/div>负责人:马世盛。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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