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073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双龙,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双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