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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仙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8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宇仙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宇仙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卡乐丁贸易有限公司;李东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仙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宇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卡乐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蓉,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东蓉,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上海宇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卡乐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丁公司”)、李东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10××××.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原告新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其购买涉诉产品的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广东省广州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宇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宇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宇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是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卡乐丁公司追加上诉人为连带被告,理由是涉案产品是在上诉人的网店购买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上诉人的注册地、经营地以及销售产品发生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人民法院。

本院二审查明:新力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8)粤广广州第004502号《公证书》、(2018)粤广广州第004503号《公证书》,以证明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卡乐丁公司于“京东商城”开设的“安客居卡乐丁专卖店”以网购方式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该《公证书》所附的“订单信息”载明:付款成功,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德福大厦;

同时,还证明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上述网上购物操作所购得的商品。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宇仙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新力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宇仙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宇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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