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8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武潭镇国初日杂自选商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武潭社区板桥路**。
经营者:莫国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武潭镇国初日杂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