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307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尹,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童兴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