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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家旺锦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9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家旺锦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高新区家旺锦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11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家旺锦绣超市,,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江海路紫金花园**门面经营者:郭令军,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家旺锦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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