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唯程计算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7民初7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唯程计算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唯程计算机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7民初7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唯程计算机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青松路林业教师楼****。

经营者:邹继芳。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唯程计算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栾 雪审 判 员  马 然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晨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