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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勇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703刑初156号
案件名称姜勇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勇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7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勇刚,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鄂州市葛店开发区腾达建材店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鄂州市华容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同年12月14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勇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锡元、检察员助理何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勇刚及其辩护人朱金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鄂州市祥润木业有限公司王某(另案处理)、戴某(另案处理)制作销售假冒“鹰冠”牌免漆板,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假冒“鹰冠”牌免漆板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7年11月份始,被告人姜勇刚在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民康路经营腾达建材店,明知鄂州市祥润木业有限公司制作销售假冒“鹰冠”牌免漆板,仍先后向其购进“鹰冠”牌免漆板634张销售他人,货值人民币10.3106万元。

2018年5月8日,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腾达建材店内抓获被告人姜勇刚,查获该店销售“鹰冠”牌免漆板送(销)售单1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勇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据: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送(销)售单、扣押清单、手机转账记录、武汉市鹰冠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周和平、戴某、王某、张某、廖某1、廖某2、葛某、高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勇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勇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10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姜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姜勇刚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勇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7个月零6日,还应执行刑期24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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