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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2203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037号
案件名称(2018)浙0110民初220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037号 原告:易县森林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乡南城司村。

法定代表人:王术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果,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华府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产业基地办公楼**-65。

法定代表人:曲大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易县森林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天华府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易县森林狼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易县森林狼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县森林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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