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32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显龙螺沙吉围大道****。
投资人:袁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锋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首层第一卡div>法定代表人:刘锋。
被告:中山市枫朗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横西村富庆二路******iv>投资人:李乐雄。
被告:李乐雄,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金锋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枫朗照明电器厂、被告李乐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7××××.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