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苏03执189号颜晓: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因颜晓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一、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已扣押颜晓违法所得12.09万元并上交国库,故本案仍需执行0.91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颜晓银行存款0.91万元。
综上,(2014)徐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