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80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今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大市场******,经营者邵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程,系该经营部经营者的女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今晨建材经营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案件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