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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1828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八里庙**西南角十里铺街与宏昌街交叉口。

经营者:苗军民,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鹏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达成和解协议,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已向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的起诉,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于同日同意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鸭迷周黑鸭店(经营者:苗军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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