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8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树芳,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之六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外环路****之一及**信用代码:×××306。
法定代表人:杜君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东,男,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系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李兴文,男,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芳、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嘉仕利公司)、李兴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