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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东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786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东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东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8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东东,男,汉族,1991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东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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