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民初874号原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盈得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1101法定代表人:张顺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盈得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