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2602号 原告:李秀娟,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周贯法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周晓。
原告李秀娟与被告临沂商城周贯法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李秀娟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秀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