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2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保兴源购物中心官亭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贤官镇贤官街亭东100米)南侧。
负责人:张达。
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保兴源购物中心,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div>投资人:荣根帮。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保兴源购物中心官亭店、沭阳县华冲双保兴源购物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