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民初380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市麻章区民豪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福祥中街北侧**(原麻章饮食市场)。
经营者:林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麻章区民豪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50元,本院向其退回525元。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