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877号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区文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段广林冷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沪江)金商坊****。
经营者:段广林。
被告:菏泽典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丹尼食品有限公司院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段广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菏泽典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