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736号原告:王五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明宫灞桥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郭家滩******。
法定代表人:王宏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西安大明宫灞桥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