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72号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4号3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果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1栋113室。
法定代表人:宁政文。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果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