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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89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896号原告: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黄岗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阳日。

委托诉讼代表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正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益路时代景苑**0106/div>法定代表人:李星启。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柳竹社区华侨新村东堤9-10都汇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甘寒冰。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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