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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望春门宜康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3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望春门宜康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湘乡市望春门宜康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3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湘乡市望春门宜康麻将机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和平大厦****门面。

经营者:欧阳秋吾,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望春门宜康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亮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章业尧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马红兰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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