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80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高红丹烟酒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创智广场**商业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T。
经营者:高红丹,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高红丹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张简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