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556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圣地金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茂稳,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时利和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经营者刘克学。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爱蒙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经营者胡波。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圣地金光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时利和百货商行、泰安市泰山区爱蒙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