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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7447号
案件名称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7447号原告: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整栋(部位: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

法定代表人:叶晓琴,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2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W。

法定代表人:辛小军,系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被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登记号为2016SR187337的《少年群英传》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游戏的研发商,拥有游戏《少年群英传》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格式及媒介存在的源代码、数据库、文档、技术资料、图形、地图、形象、情节等。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0705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发行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原名为《乱舞三国传》现名为《少年群英传》的游戏授权给被告运营推广,并约定被告有权更改游戏的名字并申请相关软著、备案及版号,此项产生的费用,原被告需各自承担50%,从后期分成款中扣除。

被告修改游戏的名称为“围信少年群英传游戏软件[简称:少年群英传]V1.0”并申请了相关软著、备案及版号,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却是被告自身,原告认为上述著作权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原告滥用诉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属纠纷;

2、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游戏的研发商,拥有游戏《少年群英传》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格式及媒介存在的源代码、数据库、文档、技术资料、图形、地图、形象、情节等,并于2016年4月2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0705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发行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原名为《乱舞三国传》现名为《少年群英传》的游戏授权给被告运营推广,并约定被告有权更改游戏的名字并申请相关软著、备案及版号,此项产生的费用,原被告需各自承担50%,从后期分成款中扣除。

2016年7月20日,被告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围信少年群英传游戏软件[简称:少年群英传]V1.0,著作权人为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号为2016SR187337。

本院认为,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其系《少年群英传》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少年群英传》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登记,并无原告的明确授权;

且被告并非该软件作品的作者,故被告不能依据该登记证书取得该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确认登记号为2016SR187337、软件名称为《少年群英传》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号为2016SR187337、软件名称为《少年群英传》的著作权归原告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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