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249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承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承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因案外原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