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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韩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1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韩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韩孟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17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韩孟小吃店,住所地:源汇,住所地:源汇区螺湾小镇****门面房经营者:韩孟孟。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因与漯河市源汇区韩孟小吃店(以下简称韩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彼格菲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孟小吃店停止侵害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56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判令韩孟小吃店赔偿彼格菲斯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韩孟小吃店支付彼格菲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韩孟小吃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彼格菲斯公司创始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彼格菲斯公司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第29类肉类产品、第32类饮料、第35类广告加盟以及第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韩孟小吃店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彼格菲斯公司许可,使用与彼格菲斯公司相同的商标,侵犯彼格菲斯公司所享有的“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彼格菲斯公司造成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希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彼格菲斯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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