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民初14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兴海综合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一路东侧**北邻)。
经营者:杜秀香,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村,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海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