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38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田氏镇利百家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田氏镇南田氏村S301省道旁(门头:利百家购物中心)。
经营者:李仙志。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与被告内黄县田氏镇利百家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利百家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3、判令被告在《安阳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等生产、销售为主业,兼营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的企业。
原告创建于2007年,旗下拥有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中韩河北好太太化妆品有限公司、深泽县艾洁化工厂等关联企业。
原告目前系河北省最大洗衣粉、洗衣液、AES生产基地,其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旗下拥有“奥白琦”、“好太太”、“鑫鱼”、“奥克美”、“家特美”、“飞白”等多个洗化品牌。
“好太太”品牌系原告主打品牌之一。
2001年“好太太”商标获准注册。
2009年“好太太”洗衣粉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明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含有“好太太”、“速佳”等字样的袋装洗衣液,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与原告同为洗化用品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然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使侵权洗化用品流入市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被告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利百家购物中心虽然同时销售了侵犯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四款侵权洗衣液,但属于同一种侵权产品。
河北纳利鑫公司对同一被告,基于同一商标、同一侵权行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同一诉讼请求,以不同款为由分别提出四个诉,属于重复起诉。
因判决同一侵权人对其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利百家购物中心销售的四款侵权产品,在(2018)豫05民初36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已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