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356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福兴汽车导航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经营者:陈泽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福兴汽车导航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