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6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悦丝宏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2TYD4J,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余南村****iv> 经营者:侯晶晶,女,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悦丝宏服装厂、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