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6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贵田百货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金色池塘2A-1-商业1。
经营者:付贵田,男,汉族,194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贵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