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31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金隆旺糖酒副食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div>法定代表人:祁明侠。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金隆旺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