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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7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韩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民初92号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女,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女,1993年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韩坤,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松原市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志邦橱柜专柜经营业主,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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