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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579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华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琼,女,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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