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6刑初111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靖江市,住南京市。
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注册成立不思凡服饰经营部,后成立“不思凡BOTHFANS至品生活”微店。
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汤某购进假冒Burberry(巴某)、GUCCI(古某)、LACOSTE(鳄鱼)、BALENCIAGA(巴黎世家)注册商标的服饰,在上述店铺对外销售。
2017年7月至11月,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古乔古希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销售假冒Burberry(巴某)、GUCCI(古某)、LACOSTE(鳄鱼)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08361.32元。
2017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南京市,查获Burberry(巴某)、GUCCI(古某)、LACOSTE(鳄鱼)、BALENCIAGA(巴黎世家)等注册商标的服饰2000余件。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服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28949元。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汤某在天之都大厦1805室店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并有书证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Burberry、GUCCI、LACOSTE、BALENCIAGA商标注册证明材料、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销售记录,刑事摄影照片,证人冯某、周某、沈某、边某的证言,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汤某主动退出赃款10万元,并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汤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委托调查,对被告人汤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汤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予以没收并销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