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182号 原告:北京恩赐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北京军区总医院北门凯龙宾馆****。
法定代表人:乔海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运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光明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阿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利,武安市武安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北京恩赐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安市运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恩赐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恩赐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北京恩赐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