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6民初7283号
案件名称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6民初728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R6FTQ4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千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玲,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冰、朱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大润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原告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事实和理由:“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

原告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区地区总部。

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原告所投资设立。

大润发自1998年7月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截至2017年7月底,已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69家综合性大型超市,遍布华东、华北、东北、华中、华南五大区域,拥有十万多名员工和十万多名导购,每天为四百多万位顾客提供服务。

原告依法享有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经原告合法授权,上述商标被用做零售企业字号、标识,使用“大润发”商标字号的零售企业业绩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大润发”商标已然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对广大消费者店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上述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大润发”成为国内零售行业的顶尖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南京市,超市多个招牌上突出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超市营业时间指示牌、提示牌、广告牌、购物车、购物篮、价格标签、员工工作服、装潢、服务台、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

综上,原告认为,第5091186号“大润发”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及非常高的知名度。

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将原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构成了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是“大润发时代”,是合法取得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经大润发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依法授权;

被告没有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大润发与大润发时代也有明显的区别,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3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拥有“大润发”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被告在超市经营中在招牌、超市营业时间指示牌、提示牌、广告牌、购物车、购物篮、价格标签、员工工作服、装潢、服务台、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多处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以上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且有证据在卷,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大润发”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被告使用的“大润发时代”字样,添加“时代”二字并不足以与原告“大润发”商标产生明显区别,且容易与“超市”连读,与原告商标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其经营行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相同,故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服务)行为,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被告的名称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足以引人误认与原告的商标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1.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原告的经营规模;

3.被告经营地点、销售数量、侵权过错的大小。

4.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

据此,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8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大润发”商标权商品(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所列各种行为);

二、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在十五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三、被告南京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18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