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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097号
案件名称1097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9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与被告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正点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原告正点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正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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