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87号 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div> 经营者:陆永超。
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江。
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div> 被告:张建莉,女。
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停止侵犯“清烟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判令被告消除带有侵权标识的宣传材料、网站等;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3、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清烟宝”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专利设计,产品曾获多个大奖,并远销全国各地。
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和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导致原告产品销售数量迅速减少,给原告专利产品商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被告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