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55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水田路交汇云海电商大厦**。
经营者:刘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