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大可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大街联兴中路西。
负责人:齐占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萃,女,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大可通讯器材经销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